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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 病史:《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年颁布
住在城市的朋友可能不同意个体诊所,尤其是牙科诊所等。A级、B级等公立医院作为城市的配套服务存在,去个体诊所看病并不常见。但在广大农村地区,甚至一些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医疗药品匮乏、医疗资源匮乏的地区,个体诊所是为当地群众提供医疗服务、挽救生命的主力军。个体诊所的医生、乡村医生、乡村医生甚至少数民族医生也在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了规范管理,保护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88年11月21日发布《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号。
《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医生和中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制度和规范,承担以预防为主的医疗行为和初级卫生保健任务,鼓励在药品少的地区开展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应具有医学专科学历或通过考试,被录用取得医师资格并达到一定就业年限。还规定了开设诊所的条件、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年检方式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
可以说,本《办法》的实施为个体诊疗服务的发展提供了专业指导、法律保障和监督管理措施。个体诊所为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医疗资源的不平衡,也为医学生提供了新的就业途径。大量医学院毕业生进入乡镇开设个体诊所,提供医疗服务,尽显风采。1998年4月13日,本《办法》废止。
